员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追偿
当前社会劳动争议的矛盾不断多样化,除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单位主张各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外,单位反向起诉员工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追偿呢?
经典案例 (2019)鄂01民终12432号
齐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入职鞍钢公司,在财务部担任成本会计。2017年8月15日齐某某因劳动合同到期向鞍钢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8月22日,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离职申请。2017年9月11日,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离职。
鞍钢公司发现原由齐某某使用的电脑存在硬盘被格式化、工作资料丢失等情况,遂诉至法院。
根据鞍钢公司的申请,委托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针对涉案电脑硬盘的工作资料是否被人为删除、删除时间、删除内容、删除时是否对系统时间修改以及删除的工作资料能否通过技术恢复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电脑硬盘工作资料确有被人为恶意删除及多次覆盖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鞍钢公司主张的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齐某某并非财务部负责人,仅为一名普通财务人员,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鞍钢公司主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审对鞍钢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鞍钢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以及上诉人一审的起诉状,上诉人鞍钢公司均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故原审对上诉人依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1、首先,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张赔偿的案件,根据员工情况的不同,起诉的案由也是有区别的。如果只是一般员工,只能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如果员工属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虽然案由只有几字之差,但判决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
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其次,即便是一般员工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单位对于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具有较强的举证责任。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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