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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提供劳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起,许某(原告)被熊某(被告法人)雇佣,在沂水县光法预制砖厂(被告)工地干活,2019724日被告叫许某开着被告所有的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给被告送砖时,在庐山工业园老看守所附近下坡时,由于被告的农用三轮车刹闸不管用,与前边停放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严重的人身损伤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39290.77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病例复印费、精神抚慰金),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原告许某未有驾驶执照,隐瞒事实驾车外出送砖,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沂水县光法预制厂在未核实许某是否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让许某驾驶车辆送砖,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许某根据被告沂水县光法预制厂的安排,驾驶车辆送砖,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伤,原告起诉接受劳务一方的沂水县光法预制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沂水县光法预制厂在对原告补偿后,可以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追偿。


法院判决

被告沂水县光法预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许某所受损失63800.81元。


律师分析

1、 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提供劳务一方有选择权,既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给与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主要还是看哪一方更有履行能力;

2、 既然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认为,实际上法律也明确了最终的责任主体承担还是侵权的第三人。且法律虽然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是进行“补偿”,但实践中,提供劳务者若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赔偿标准进行主张。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