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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公共交通工具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八百二十条


交通工具晚点造成旅客损失时,

承运人需要担责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