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判决书不上网,可以吗?
近日,绩溪县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申请,原被告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判决书不公开上网申请。
那么,他们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这份申请源于一起A公司诉B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B公司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影响其公司形象,遂与A公司协商,一起向法院提交上述申请书,B公司认为民事案件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且A公司也已经同意不上网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应当符合条件。绩溪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核。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绩溪县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并不符合上述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未予批准该申请。
法官提醒,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生效裁判文书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律公开,即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才是例外,人民群众可以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案件进行检索,使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对法院来说,裁判文书公开是连接司法与民众的一个重要桥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案件审判过程完整的体现,促进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理解,更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转载自:安徽高院
来源 | 绩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