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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法院量刑权何去何从? | 至正 · 论法-上海二中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了鼓励被告人与国家、与被害人和解,使被告人从消极主体向积极主体转变,更使恢复性司法诉讼理念回归。在认罪认罚程序一路高歌猛进的过程中,应始终对量刑保持理性考量。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法院依法行使量刑权。司法实践中,最终的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时有不同,这种差异并非两权冲突,只是两个权力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两权的目的均系为实现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一、认罪认罚语境下量刑建议的性质  


量刑建议是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基于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判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请求建议,是检察院依法行使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量刑建议不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在起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例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四万余元,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某区法院对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某区检察院抗诉提出,某区法院对董某量刑明显不当,同时未宣告缓刑不当。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根据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驳回某区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认罪认罚语境下的量刑建议表现为检察院基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做出的一种具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在本质上是一种求刑权,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尊重和采纳,但是并非“照单全收”。


本案两级法院均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代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法律意义。只是因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量刑建议有审查的必要,在量刑建议不当的情况下,依法裁判。


二、量刑建议的审查内容


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首先要审查量刑建议的基础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通过庭审发问等形式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审查被告人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告知并听取意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院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其次审查形式的完备性。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证明;如果检察院提出建议适用缓刑还要审查有无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重中之重在实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三点:

第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二,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

第三,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就本案而言,检法对于一二两点均没有分歧,关键在于法院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适当。


尽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是从专业角度来判断,但仍然存在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双方对刑罚达成了合意的因素。而法院的审查则需要更全面更具体。


以诈骗犯罪为例,首先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数额,确定其量刑范围。


其次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如属于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形成便利实施诈骗,或者欺骗女性情感继而侵财,或者实施“套路贷”诈骗,抑或是欺骗老年人养老金等,不同诈骗形式的性质均有所不同,均可能影响量刑。


再次要考虑案件中是否存在影响量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如未遂、立功、自首、从犯、累犯、坦白等法定情节,或前科劣迹、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


最后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被告人诈骗的目标确定还是随机选择,是单一还是涉众等。


综上,即使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依然需要审查。


三、量刑建议调整的程序


在量刑问题上,检法两家不可避免会出现分歧。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配合、制约,防止产生腐败。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辩方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负有告知检察院的义务,而检察院有选择调整或者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利,最终的裁判权在法院


上文董某诈骗的案件中,董某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结合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在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区间。


考虑到董某如果被判处缓刑可能会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环境未改变的前提下,防范再次犯罪的难度增加;加之董某另有同类诈骗行为因证据瑕疵而未能认定等情况的综合考虑,不适宜判处缓刑。


法院经与检察院就量刑建议进行沟通,检察院未调整量刑建议,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类案的裁判规则,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作出裁判更要精准,要注重研究类案同判的问题,在同案不失衡的情况下,作出符合刑法理论、刑法规定以及社会公众接受并认可的判决。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