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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热点解读之四 | 至正论法-上海二中院

新规第49至59条对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进行了规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删除了旧规中逾期举证绝对失权的规定,将与之密切联系的“新的证据”规定删除并修改了举证时限,统一了尺度。


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删除证据绝对失权的规定


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在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失去举证权和证明权的制度。


依照旧规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组织质证。这是确立证据失权制度的关键条款。


证据绝对失权,导致案件的实体公正受到冲击。因此,2012年民诉法和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修改,证据的绝对失权变为相对失权。新规吸收了上述规定,采纳逾期证据,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


总结起来,本次修改后,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应适用民诉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101条、第102条、新规第52条的规定,可分为5种情况:

1.客观原因引起的,视为未逾期;

2.虽无客观原因,但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法院应当采纳,训诫;

4.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训诫或罚款;

5.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采纳,仍属于证据失权。


应注意的是,无论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当事人如因新冠疫情影响举证的,首先应申请延期,尽量避免被认定为逾期举证。如未申请延期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保留好无法及时举证的证据。


二、取消了证据交换的二次限制


新规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本条是对旧规第40条规定的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除外的修改。新规删除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并非是让当事人可以用拖延举证的方式拖延诉讼,而是因案而异,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删除了“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


“新的证据”是在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下,对于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随着证据失权制度的删除,“新的证据”的审查标准亦随之宽泛,因此,新规将旧规中第41至46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删除。


新规仅在第51条第2款中关于“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的规定中涉及到“新的证据”,此款规定也和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相同。


民诉法解释其他涉及 “新的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即第387至397条及第411条的规定,主要是规范适用民诉法第200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问题,已与旧规中“新的证据”的概念差别甚大。


四、统一法定举证期限,消除了过往法律冲突


新规第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

1.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2.二审有新证据:不少于10日;

3.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不超过7日。


此外还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补正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将旧规第33条进行了修改,新规所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在民诉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66条、第277条的基础上整理、归纳,修改后,保持举证期限在立法上的统一。


此外,新规第50条对举证期限起算点进行了修改,从旧规的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任一时点,既便利实践灵活操作,又解决了旧规与民诉法解释存在的冲突,统一了尺度。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指自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到开庭审理之前的阶段。


 五、新增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因素


新规第59条规定,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本条是新增条文,罚款的尺度应依照民诉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实践中,对于主观过错程度,仅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区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进行分辨。诉讼标的的金额应按照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罪”。


应注意的是,法院罚款和对方当事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不冲突。罚款是法院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处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与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性质不同。如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被法院处以罚款,不能以此抗辩对方主张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近期,甘肃某公司因故意逾期举证被罚款五十万元,该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且其复议申请已被最高院驳回。


综上,虽然新规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放宽了举证时限,但如果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即使证据会被采纳,仍会面临训诫、罚款及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应尽可能的一次性完成举证,以便法院尽快确定实质性争议焦点,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