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不成,不签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某日,单位招录劳动者,只有粗略表述其岗位为年薪10万。月余后,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所列的基本工资太低,绩效、年终奖不明确,怕签下合同对今后不利。因此迟迟不签劳动合同,也不退工离职。单位也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相持至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止,现劳动者要求,以单位用工一个月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
律师分析:
我们接到该案后,首先分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单位拖延不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迟迟不签?是谁没有尽到诚实的磋商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精神,是为了惩罚那些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索赔的原因才拒绝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良企业。而本案中,劳动者的月工资、社保、年终奖金用人单位都及时足额支付的。年收入也接近承诺的年薪十万标准。最为关键的是,劳动者在拒签劳动合同时还在合同背面写了一段话,这段话恰恰揭示了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单位尽到诚实磋商的责任。
最后,劳动仲裁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案件委托人得到相对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