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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最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人社保障措施细解

骥路按语:

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节奏。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地打响了狙击疫情的人民战争。


疫情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诸多影响。为回应广大客户的关切,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陆续推送相关权威机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为客户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人力资源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本市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相关支持措施,主要有: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执行市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要求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同样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