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或“签字、盖章生效”,如何签署才生效?
合同签署 VS 合同效力
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前述不同约定,如何理解?合同需要“签字+盖章”才生效吗?
目 录
一、“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签字盖章生效”或“签字、盖章生效”之意见建议
一、“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1.再审申请人家具商城因与被申请人机床公司、牡丹园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高民再终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家具商城申请再审称: 《协议书》虽加盖了家具商城的印章,即使认定该《协议书》真实,根据其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应当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协议书》虽有机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潮福源公司和家具商城的盖章,但机床公司未盖章、潮福源公司和家具商城负责人未签字,不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被作为家具商城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依据。
3. 机床公司提交意见称: 《协议书》仅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潮福源公司及家具商城仅加盖了公司印章,并不违反“签字盖章生效”的约定。机床公司、牡丹园公司已经与外商进行了交涉,并且取得了结果,外商同意退货并退还货款,出具了退还货款计划书,也退还了部分货款。
4.最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家具商城的再审申请。
二、人民法院关于“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律师关于“签字盖章生效”或“签字、盖章生效”之意见建议
实务中,常看到合同签署条款的不同约定,有的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的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些约定如何理解?是“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抑或是“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 “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一般理解
从本文案例可知,最高院对于“签字盖章生效”的观点是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而在另一个案例中,最高院对于“签名、盖章后生效”的观点为“签名和盖章”。
本律师赞同上述认定。因为从法律规定来说,“签字盖章生效”应为约定不明,此种情形下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之规定,认定为“签字盖章”为“或者”的关系,取其一即可。而“签名、盖章后生效”中的“顿号”,一般应理解为“并且”的关系,即“签名、盖章后生效”应认定为签名且盖章后生效。
2.合同生效与否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履行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上述法条虽为合同成立的规定,但合同效力情况亦然。也就是说,合同是否生效,最终要探究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即便合同签署有瑕疵,但只要合同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也接受,则合同成立且生效。
3.严谨表述合同条款,谨慎签署合同,避免争议
案例显示,尽管合同条款表述、合同签署有瑕疵,人民法院最终结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最终判定合同有效。但毕竟合同当事一方抓住合同表述与签署的瑕疵,对合同效力提出了异议。如果合同签署之初没有这些瑕疵,那么合同各方不就避免了不必要的风险了吗!因此,合同条款应表述严谨,如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且在签署时严格依此约定进行,就会避免争议、规避风险。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