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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使用语气词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无效风险

简单易懂的商标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一定的特点优势。然而,使用语气词注册商标,可能存在驳回或被诉商标无效的情况。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典型案例

A公司对B公司持有的“Hei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意见摘要: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争商标“Hei为常见的语气词,可以翻译为相应中文,其含义或外观均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同时,“Hei虽为常见的语气词,显著性较弱,但指定使用在食品品类上,依然可以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审判决意见摘要:撤销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A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由字母“Hei组成,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外文认知能力,该字母对应含义为常见语气词,使用在食品品类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诉争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而且B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其商标的使用宣传,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如何选择商标无效的适用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列举了多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上述案例中,普通印刷字体的语气词商标并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但是由于显著特征不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裁定被最终判决撤销。商标显著性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整体(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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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