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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食品包装上食品安全标准未正式实施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附有产品标签。部分初级农产品,一般会以简单包装的形式进行销售,若被视为预包装食品,或面临一定的处罚或诉讼风险。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典型案例

A通过C平台在B商铺购买了某白茶茶饼多件,收货食用后发现茶叶口感不对,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号,且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该产品生产执行标准GB/T 22291的发布日期。A认为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B退还货款并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C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B返还货款并赔付十倍赔偿金。

本案中,涉案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且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被告B辩称涉案茶叶仅构成标签瑕疵,但未就涉案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A主张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B作为销售者,就其所售商品负有查验义务,但其未尽该项法定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C平台公司的连带责任诉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C在B商铺入驻平台时审核了其基本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故对C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B的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但涉案茶叶的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且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B作为销售者未对涉案茶叶尽到查验合格证明的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A要求B承担货款十倍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引用未正式生效产品标准的讨论

若产品被视为预包装食品,相关标签应按照法律及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制作。案例中的食品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产品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从而引发了相关的诉讼纠纷。若系生产者具有主动适用未生效标准的意图,则应确保产品满足该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公开回复,产品标注标准时不标注年代号的,将视为最新版标准文本。为此,建议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可依具体情况,选择标明标准的年代号,以避免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修订更新后,达不到新版标准的要求,出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况。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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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